附註:(元以下4捨5入)
一、第一審
訴訟標的價額為23,478,23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219,764元(計算式:218,624+240+900=219,764),第一審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韋誠負擔百分之12,
惟此部分經第二審判決廢棄,改判由聲請人負擔,故應由聲請人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26,372元(計算式:219,764×12÷100≒26,372)。
二、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韋誠、陳怡君連帶負擔百分之70,為153,835元(計算式:219,764×70÷100≒153,835),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為39,557元(計算式:219,764—26,372—153,835=39,557)。
三、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9,483,435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75,268元,第二審判決廢棄改判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為40.972元【計算式:275,268×(2,900,000÷19,483,435)≒40,972】;其餘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韋誠負擔,為234,296元(計算式:275,268—40,972=234,296)。
四、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103,965元,由聲請人負擔。
五、第三審訴訟費用236,988元,由相對人陳韋誠負擔。
六、第三審律師酬金40,000元,由相對人陳韋誠負擔。
七、綜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10,866元(計算式:26,372+39,557+40,972+103,965=210,866),相對人陳韋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11,284元(計算式:234,296+236,988+40,000=511,284),相對人陳韋誠、陳怡君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53,835元;而聲請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為363,729元(計算式:218,624+240+900+103,965+40,000=363,729),相對人陳韋誠已預繳之訴訟費用為512,256元(計算式:275,268+236,988=512,256)。經核算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陳韋誠之訴訟費用額為972元(計算式:512,256—511,284=972),相對人陳韋誠、陳怡君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53,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