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不含追加之訴部分)合計共1,558,066元(計算式:382,744+69,810+183,396+513,396+408,720),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35,為545,323元(計算式:1,558,066×35÷100),餘由相對人負擔,為1,012,743元(計算式:1,558,066-545,323)。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5,為20,255元(計算式:36,828×55÷100),餘由相對人負擔,為16,573元(計算式:36,828-20,255)。
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029,316元(計算式:1,012,743+16,573),相對人已繳納訴訟費用922,116元(計算式:513,396+408,720),故應再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107,200元(計算式:1,029,316-92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