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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三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信  



相  對  人  拓凱土石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原寬達配管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賢岳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拓凱土石採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拓凱土石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原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