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國字第25號
原 告 蔡沛宏
鴻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被 告 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國民小學
訴訟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經本院於民國『22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