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莊名凱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交割款之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