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佩聰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江雅鳳    址同上
            廖克仲    址同上
            陳天翔    址同上
          

關係人
被代位人    陳月娥  
被      告  林孝澤  
            林妏嬬  

            林妏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鎮安  
複代理人    賴順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承偉
附表:林嘉慶之遺產(以下均為新臺幣):
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70萬元。
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948萬元。
3、新北市○○區○○○段000○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205萬元。
4、新北市○○區○○○段000○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56萬元。
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