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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陳天翔  


被      告  ○○○  


            ○○○  


            ○○○  

            ○○○  

            ○○○ 

            ○○○  

            ○○○


            ○○○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及附表二中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