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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字第 2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21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原告之訴
駁回
。
二、
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
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於
家事訴訟事件
準用
之。
又
繼承
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
前,各
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
,
民法
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乃
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
,有
合一確定
之必要;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
,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
非
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
而非
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
全部遺產
整體為之
。
二、
經查
,原告固起訴主張被代位人兼
被告
李宗憶對其積欠債務,故應撤銷李宗憶與其他繼承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
行為及物權行為,並應塗銷民國104年8月1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代位李宗憶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山崎之遺產,
惟
原告於
起訴狀
內除李宗憶外僅記載「被告李**」而未特定人別、未將除被代位人李宗憶外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僅請求就特定遺產為分割,
經本院依原告
聲請
而查得被繼承人李山崎之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
後,
於114年8月20日函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20日內
閱卷
並補正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及前開
當事人
適
格事項,逾期
未補
則駁回
本件
,惟原告
迄
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
,
揆諸
前揭
說明,原告本件起訴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並應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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