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專調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被 告 王柏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承攬契約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王柏清對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受
扣押命令之
翌日起
迄今每月承攬
報酬債權逾新臺幣(下同)2萬0,280元。準此,原告就
訴訟標的可受之利益,即為計算至起訴日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對被告王柏清之債權額共計132萬1,957元(見原告114年12月8日民事
陳報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扣除已繳之8,000元,原告尚應補繳9,06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