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刁嬋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萬7,278元、預告工資2萬8,590元及
精神慰撫金10萬元(依序為
訴之聲明第2、3、4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5,868元【計算式:207,278+28,590+100,000=335,868】,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惟就訴之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3萬5,868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213元【計算式:3,320×2/3=2,213,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另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離職意思表示無效,目的係為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與訴之聲明第2、3項之訴訟利益相同,不併算價額。準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7元【計算式:4,620-2,213=2,4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