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祐忻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查
聲請人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9,7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