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黃士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6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253元【計算式:4,880×2/3=3,25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損失28萬8,540元,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萬8,540元【計算式:360,000+288,540=648,54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述暫免徵收之3,253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97元【計算式:8,650-3,253=5,39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