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林庭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
惟原告請求工資69萬1,200元之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200元【計算式:9,300×2/3=6,200】;其餘請求之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00元【計算式:9,300-6,200=3,1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