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戴亦頫
戴士恩
戴子杰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攝影人數位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4,4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