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郭原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昕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萬9,480元【計算式:795,278+14,202=809,48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730元。
惟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補償50萬8,105元、特休未休工資9,567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4,202元之部分,合計53萬1,87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813元【計算式:7,220×2/3=4,813,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17元【計算式:10,730-4,813=5,91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