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琳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2,1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48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