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南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都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05萬3,500元(見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34元【計算式:13,902×1/3=4,63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