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美珍  
被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5,071元,及自退休日即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5萬5,071元加計113年9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6日止之利息7萬9,3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為103萬4,40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56元【計算式:13,668×1/3=4,55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總額
1
利息
95萬5,071元
113年9月23日
114年10月6日
1+14/365
8%
7萬9,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