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江宜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4萬2,9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除請求
精神慰撫金50萬元之部分,不符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要件外,其餘54萬2,954元之請求項目均屬資遣費或工資之性質,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900元【計算式:7,350×2/3=4,900】,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885元【計算式:13,785-4,900=8,885】,扣除已繳之4,595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