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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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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劉嘉鈴  
被      告  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核屬勞動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均不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111商搜網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揆之前揭法條規定,併考量兩造應訴之便利性,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