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建字第1號
原 告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依
督促程序聲請對
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1,428,106元,依法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為395,0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94,584元,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月 20日收受本院補正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發室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1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