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美雅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依
督促程序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0,65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6,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