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貞瑜
被 告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被告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有表決通過之決議,依
前揭說明,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