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被      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75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