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蔡珮辰律師
王俊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8,9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4,4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987元(計算式:14,487-500=13,98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