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沈佳育即皇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查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萬4,000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3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