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張婉柔律師
被 告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美金50萬元,且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4年10月16日,見
起訴狀上收狀戳章)之臺灣銀行牌告賣出美金現金匯率係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905元,
爰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