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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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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倉庫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奇磊鈺
不動產
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相福生
以上原告與
被告
洪梓榆(原名:洪文琳)間請求返還倉庫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向本院遞「
強制執行
聲請
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表明原告具狀之真意是否為提起訴訟,若係提起訴訟,請補正「民事
起訴狀
」,並於書狀內具體表明
本件
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