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ㄧ、
被告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同段399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7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
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4年11月13日所為分割
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劉淑玲、劉黃壽美就
上開土地及建物,於104年11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劉少羿尚積欠伊一、新臺幣(下同)27萬6,802元,及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暨未受償利息64萬9,355元;二、31萬3,009元,及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未受償利息89萬4,360元,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27日)即為247萬4,524元【計算式:27萬6,802+27萬6,802×14.99%×(7+119/365)+64萬9,355+31萬3,009+31萬3,009×14.99%×(288/365)+89萬4,360=247萬4,524】。又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周圍近期之交易實價為每平方公尺21萬1,217元,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應為2,306萬2,784元【計算式:(總面積99.46㎡+陽台9.73㎡)×21萬1,217元/㎡=2,306萬2,784元),被告劉少羿之
應繼分為8分之1
等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頁面、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等在卷
可參,則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為288萬2,848元(計算式:2,306萬2,784×1/8=288萬2,848),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7萬4,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