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元有限公司(下稱盛元公司)、林添祿、何文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被告盛元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林添祿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死亡,且該公司業於113年8月15日經
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被告盛元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亦無其他董事、
監察人可代行使權利義務,其法定
代理權即有欠缺;又原告
起訴狀所列被告林添祿已於起訴前死亡,即無
當事人能力,原告亦未載明被告林添祿之全數
繼承人姓名、年籍、地址等資料,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得合法代理被告盛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為被告盛元公司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補正林添祿之全體
繼承人為
本件被告,同時依本件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所附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