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丹斯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嫆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