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28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廣源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