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宏富重機械修理有限公司
原 告 陳星洲即天元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永陞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起訴狀附表所示6張支票之票面金額加總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7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