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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庠州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3萬元,及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94,3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新臺幣(下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83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11月4日
(85/365)
10%
4萬6,575.34元
2
利息
120萬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50/365)
10%
1萬6,438.36元
3
利息
63萬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4日
(8/365)
10%
1,380.82元
小計
6萬4,394.52元
合計
389萬4,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