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鶴製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2,05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