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鄭貴珍
黃晨書
林祐如
宋承儒
李熒芝
鄧誠敦
劉宴齊
李婉蓉
詹世瑄
陳姿螢
林蔚安
蘇盈如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玖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
上開訴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及
法律關係,均為獨立之請求,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核屬普通共同訴訟,且原告復表示選擇分開繳納裁判費,故
本件即應依原告所請求附表所示「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繳納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各該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