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367號
原 告 洪慧萍
唐 欣
唐志豪
被 告 唐一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
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面積為54.10㎡)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面積為57.92㎡)之房地(下合稱
系爭房地),並依兩造共有比例分配賣得價金,
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地最新交易價額。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
不動產交易實價結果,相近不動產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38,122元,參以原告等就系爭房地之
應有部分合計為4分之1【12分之1+12分之1+12分之1】,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8,107元【計算式:138,122元×(54.10㎡+57.92㎡)×1/4=3,868,1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