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454號
原 告 童健雄
被 告 盛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煜承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珮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
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盛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煜承營造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4萬3,200元,及自本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盛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煜承營造有限公司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510萬元,及自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4萬3,200元(計算式:384萬3,200元+510萬元=894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