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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張書昭
上列原告對
被告
李晉儕(原名李樹霖)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6,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