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漢霖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被告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9,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