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鈺澤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