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周芳伃
複 代理人 梁齡宇律師
被 告 周瑋儒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撤銷
被告周瑋儒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之信託行為,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塗銷以信託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被告周瑋儒所有。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之系爭不動產價值而為計算,而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2,773,5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77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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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土地面積1713.65㎡×114年公告土地現值97,600元/㎡×225290/800000=47,100,321元。 |
| | | 土地面積570.24㎡×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7,600元/㎡×225290/800000=15,673,2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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