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581號
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86,0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返還附件一所示KNX開發工具與KNX收發工具予原告。㈢被告應返還KNX會員使用權限與附件二所示之KNX工具軟體與EITT測試軟體予原告。原告
訴之聲明㈠部分,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自
上開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5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51,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㈡、㈢部分,依原告陳報訴之聲明㈡、㈢所指KNX工具及會員使用權益、及軟體之價值共計155,187元,有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2頁),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06,386元(計算式:8,951,199+155,187=9,106,3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