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6號
抗 告 人 宋語婕即宋龍英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