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補字第625號
原 告 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1萬1,00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4,6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4,1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