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1110號
原 告 太頂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FILIPA GUIMARAES SERODIO RICCIARDI TRESCA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
以上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回饋金及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
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1,102,786元債權不存在,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7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2,98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