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原 告 音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玉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無權占有原告公司之印鑑章,應將該印鑑章返還予原告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
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依
首揭法條,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