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396號
原 告 何積厚
被 告 洪錦波
被 告 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林勝國
高庭裕
洪培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前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9,800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943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
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29號裁定廢棄,並重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39,661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2,052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20,805元後,尚欠111,247元(計算式:132,052元-20,805元=11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