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4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秋菊即希望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本金879,997元,及自附表之利息及
違約金,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萬6,8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
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6,856元,尚欠4,524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