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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陳秋菊即希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本金879,997元,及自附表之利息及違約金,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萬6,8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6,856元,尚欠4,524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84萬9,997元
1
利息
84萬9,997元
114年6月3日
114年10月13日
(133/365)
1.72%
5,327.27元
2
違約金
84萬9,997元
114年7月4日
114年10月13日
(102/365)
0.172%
408.56元
3
利息
84萬9,997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29日
(16/365)
2.72%
1,013.48元
4
違約金
84萬9,997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29日
(16/365)
0.272%
101.35元
小計
6,850.66元
合計
85萬6,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