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
原 告 王東泉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陳延華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5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